《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第十三章 法律法规建设
发表时间:2021-04-30   来源:学习出版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思想战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战略要求,坚持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同向发力、一体建设,先后制定出台5部国家文化法律、4部中央党内法规,以及一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文化领域法规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为宣传思想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节 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地位和任务 

    

  一、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宣传思想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确保宣传思想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高效顺畅运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加强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把党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和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用法律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严格执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创新发展,有利于全面提升宣传思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对于进一步提高党在宣传文化领域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部署,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作出部署安排。在这一大背景下,宣传思想工作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发挥法治在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宣传思想文化干部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切实提升宣传思想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基本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文化领域法治建设,大力推进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基本形成了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为主体支撑、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补充的宣传思想工作制度体系,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互联网、文化、旅游、著作权等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思想领域党内法规建设都得到有力加强。 

    

  1. 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宣传思想工作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同位阶、不同层级的法规文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根本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既有专门调整宣传思想工作的法律法规,也有综合性法规中部分条款对宣传思想工作作出的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宣传文化领域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文化领域先后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旅游法5部法律和一批法规规章,法律法规数量大幅增加,单从法律数量上看,超过过去40年的总和。 

    

  2.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此外党内法规还有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等几种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4部党内法规,有力提升了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成绩显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把实践中一些广为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将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纳入民法典,制定出台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推动各地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等,对促进形成良法善治起到积极作用,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同时要看到,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与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还存在立法层级不高、制定修订推进滞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完善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三、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践行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战略要求,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新方位新坐标,着力提高立法立规质量,加快立法立规工作步伐,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把宣传文化领域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重点推动以下六方面工作。 

    

  1.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按照党中央要求,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推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融入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把实践中广泛认同的基本道德要求融入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主流价值。 

  

  2. 推动巩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立法。坚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依法建设和管理意识形态阵地,制定广播电视法及修订配套行政法规,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修订《电影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进一步加强宣传阵地管理,维护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3. 推动互联网内容建设和管理立法。积极应对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推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夯实法治基础。 

    

  4. 推动繁荣兴盛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着眼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修订著作权法配套行政法规,修订旅游法及配套法规等,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法治支撑。 

    

  5. 推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全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修订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加强保护革命文物、国家文化公园、世界文化遗产等专项立法,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6. 推动完善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制度短板,围绕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管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制定一批党内法规,使宣传思想工作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切实提升宣传文化领域依法执政水平。 

    

                 第二节 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建设 

    

  一、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新闻出版领域持续深入推进。出版管理领域最重要的3部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多次修订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重要规章相继修订,出台《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开展。目前,新闻出版领域已经初步建成以宪法为指导,以3部行政法规为核心,27部行政规章为配套,近300件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内容涵盖出版、新闻报刊、印刷复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众多领域的新闻出版法规制度体系。新闻出版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坚持依法管理、加强社会监管、推动改革发展以及有效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1. 出版综合管理方面。这部分法规涵盖出版活动全过程,设定了出版全行业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框架,是出版行业宏观管理和运行的主要依据。其中,处于首要地位、起统领作用的是《出版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规定了我国出版活动和出版管理的制度基础,确立了出版单位主体资格准入制度、主管主办制度、内容管理制度、进口管理制度等出版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此外,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对出版业务、内容、人员等进行规范。主要有《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审批管理办法》《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2. 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方面。主要针对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秩序及质量管理,制定4部部门规章,即《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同时,就书号管理、内容管理、重大选题、教材教辅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等。 

    

  3. 音像电子出版物管理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制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就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管理起到统领和规范作用。此外,就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各个环节分别制定部门规章,主要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4. 网络出版管理方面。除《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依据,专门制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管理职责,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准入条件,细化管理要求,在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出版监管职责、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网络出版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等。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新设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多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管理制度。 

    

  5. 新闻记者管理方面。为规范新闻记者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针对虚假新闻、假记者等问题,建立完善具体制度规范,如制定《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等。 

    

  6. 印刷发行管理方面。《印刷业管理条例》作为该领域的基础性法规,规范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行为,明确了印刷企业设立经营条件和企业承印的5项基本管理制度(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同时,在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复制管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绿色印刷方面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专门规定,具体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关于推进印刷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见》等。印刷行业管理作为与市场衔接十分紧密的领域,其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进程集中体现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7.“扫黄打非”方面。“扫黄打非”是出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领域法规制度主要以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为主。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及制售传播相关有害出版物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8. 出版物进出口管理方面。该领域的制度规范主要由《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关于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网络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二、完善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出版领域法规制度基本健全,为加强出版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是也存在立法层级偏低,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相关法律的问题,加之规范性文件过多,部分法规年代久远,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管理需求,需要及时开展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继续完善法规建设。 

    

  1. 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要求。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要求,尽快修订与机构职能设置不相适应的法规文件,如重新制定立法程序规定,规范新闻出版立法活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修订新闻出版方面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范该领域执法行为。 

    

  2. 进一步落实行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继续落实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取消下放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修订《复制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规章。 

    

  3. 主动应对媒体融合发展新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出版领域要深入研究网络时代下媒体融合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完善与期刊新媒体、网络游戏、网络文学、数据库等出版新业态有关的管理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如制定《网络游戏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关于加强境外数字文献数据库网络进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4. 切实提高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为解决行业管理需求与落后法规不适应问题,及时修订与新闻出版业发展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复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第三节 电影法律法规建设 

    

  一、电影法律法规现状 

    

  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有效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工作的短板,丰富了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是文化产业领域专门立法的一次成功探索实践,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这部法律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中国电影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近年来,电影领域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统领,《电影管理条例》《进口影片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为支柱,《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为配套的电影法律制度规范,为电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 电影创作、摄制管理制度。我国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审查)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拟摄制电影须进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审查),电影公映前须进行电影片审查。据此制定《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备案、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本立项审查、中外合作摄制影片、聘用境外演职人员等进行详细规定。 

    

  2. 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制度。电影的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须经相关电影管理部门批准。据此制定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电影发行、放映、点播影院院线、农村电影放映等进行详细规定。 

    

  3. 电影国际交流、进口管理制度。为促进电影国际交流、规范电影节(展)活动,对举办电影节(展)和影片进口进行了详细规定,如《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影片参加电影节(展)、电影进口等进行详细规定。 

    

  4. 电影技术规范制度。为保障电影产品的声画质量,为观众提供更好的观影感受,围绕影院放映流动放映和点播影院设施设备、影片声画技术要求、评价方法制定若干技术方面规范性文件,如《数字影院立体放映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立体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方法》等。 

    

  5. 电影扶持保障政策。电影领域实行若干产业扶持和减税降费政策,相关扶持保障类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等。 

    

  二、完善电影法律法规 

    

  电影领域立法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引领,进一步梳理、研究新时代电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电影法律制度规范体系。未来工作重点将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 研究修订《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已颁布施行,《电影管理条例》将根据上位法开展相应修订研究工作。此外,还将研究进一步补充、细化电影进出口管理和电影海外推广方面的内容,细化电影审查程序,发行、放映企业审批、变更、终止具体条件。 

    

  2. 废止有关部门规章。为落实外商投资法等相关要求,拟废止《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及其各自补充规定。 

    

  3. 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落实扶持保障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具体规范性文件,落实电影产业促进法中一系列扶持保障政策。如电影产业促进法中规定了加大资金基金投入力度、税收优惠,保障电影院用地需求,鼓励融资保险服务,保障合理用汇需求,实施人才扶持计划,扶持农村、边疆、贫困和民族地区电影活动,鼓励境外推广等支持保障内容,需要出台具体规范性文件推动落实。 

    

               第四节 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建设 

    

  一、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现状 

    

  广播电视领域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创新立法思路,稳步提升立法速度,加强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为广播电视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 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现行6部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基本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是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和播出的重要依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既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又保障广播电台、电视台依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2. 广播电视领域司法解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 124 条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细化,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传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 广播电视部门规章。广播电视现行部门规章可分八大类,共41部。主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7部规章,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引进、播出和内容管理等进行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站管理等进行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安全播出、技术保障、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等进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3部规章,对网络视听节目和视频点播管理等进行规定;《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等3部规章,对广播电视涉外管理进行规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广播电视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进行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等6 部规章,对广播电视依法行政和制度建设进行规定;内容为修改或废止法规性文件的相关部门规章10部。 

    

  4. 广播电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广播电视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近300件,包括《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等,并定期开展集中清理工作。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的补充和细化,是加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5. 广播电视地方立法。广播电视现行地方相关立法30余部。党的十九大以来,有立法权限的地方陆续出台《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地实际,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作用,对国家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在实践中又急需的领域,制(修)订地方性广播电视法规规章,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完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 

    

  对标新时代新形势对广播电视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广播电视立法工作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科学谋划,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作用。 

    

  1. 启动广播电视法的制定工作,加快立法步伐。广播电视法的制定出台,将使整个广播电视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奠定整个广播电视法律体系的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 稳步推进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行政法规制(修)订将围绕广播电视综合管理、内容管理、媒体融合、传输保障、应急广播、公共服务、国际交流合作、从业人员管理等广播电视行业工作主要内容展开,如整合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国家应急广播条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条例》等新的行政法规,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统筹兼顾的原则,分步实施。 

    

  3. 适时开展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研究开展相关配套部门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五节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建设 

    

  一、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建设,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要继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使国家有效引导、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依法治网,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形成了专门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等各个法律层级140余部法规文件,覆盖互联网信息内容各个典型业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1. 法律层面。网络安全法作为基础性、全局性立法,确立了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明确网络身份管理要求,规定网络运营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安全管理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出台,对不同主体的信息发布、信息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分别作出规定,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处置违法信息、阻断违法信息传播的职责。 

    

  2. 行政法规层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对相关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核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九不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明确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的前置审批权,以及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违法信息内容和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 

    

  3.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在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予以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平台、使用者等各方主体权利义务。还先后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多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不同业态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内容发布者和用户的内容发布和管理义务,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有效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从制度上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 

    

  4.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出台,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造谣传谣诽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解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 

    

  互联网管理是新兴领域,技术发展快,新业态层出不穷,对其科学管理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方面。我国正在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积极借鉴各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经验,着力推进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提高互联网信息内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体系,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 

    

  1. 创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制度。坚持规范发展和鼓励支持并行,探索创新互联网信息内容分类管理等基础性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人员管理、技术管理等针对性管理措施,健全违法行为举报、责任追究等有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符合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特点的法律制度。 

    

  2. 加快推进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重点立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制定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定、修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 

    

  3. 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推动地方网信部门围绕健全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配套法规,适时将管网治网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转化成管理规定,更好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 

    

  4. 加强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研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需求,积极研究人工智能、机器人、区块链等应用领域与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的前沿法律问题,及时制定出台和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法律规范。 

    

                  第六节 文化法律法规建设 

    

  一、文化法律法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法律法规建设,文化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相继颁布实施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等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力改变了文化领域长期以来立法较为薄弱的局面。文化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4部,行政法规9部,部门规章2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175件。 

    

  1.文化遗产领域法律法规。文物法律法规方面,1982年颁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是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文物市场监管、文物出入境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为制止各种破坏文物行为、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已逐步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骨干,《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支撑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此外,我国已批准加入《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等4项与文物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与意大利、美国等国家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使之成为我国文物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方面,2011年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制度,有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基础,相继出台《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非遗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此外,我国于2004年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公共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公共文化领域法律法规确立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法律地位及公益属性,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中的责任,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文化自觉,有助于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从而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步入良性的可持续发展轨道。2016年颁布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第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将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公共文化机构改革成果、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机制等予以法治化,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硬支撑”,并为公共文化领域的其他相关立法指明方向。2017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是公共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在总结提炼我国公共图书馆使用现行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确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将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和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固化为法律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公共图书馆服务、指导和支持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公共图书馆捐赠者命名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制度,对于公共图书馆的未成年人服务、读者个人信息保护、出版单位交存出版物等诸多重要问题都作出规定,构筑了我国公共图书馆管理、运行、服务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为核心,还相继出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 文化市场领域法律法规。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为核心,我国初步建立了文化市场领域的法制规范,并涵盖《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和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文化市场领域的上述法规大多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文化市场执法是确保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文化市场法制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出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确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程序、日常监管、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并围绕执法文书制作、执法档案管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等环节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文化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文化法律法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文化领域立法工作总体上比较滞后。一是不少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文化市场管理等重要领域只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文化艺术、对外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也比较欠缺。二是立法层级低。除了少数几部法律,大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足够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三是立法质量有待提高。少数法规规章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具体的行为规范,没有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性条款,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并对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为下一阶段的文化立法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 

    

  1. 加快推进重点文化立法项目。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治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解决当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性质、地位和职责不明确等突出问题。修订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完善文化市场、文化艺术、对外文化交流等领域的立法,填补立法空白,推动各领域立法工作的平衡发展。 

    

  2. 切实提高文化立法质量。修订现行文化立法工作的程序规定,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文化工作规律,聚焦实践提出的立法需求,处理好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关系,确保立法经得起实践和人民的检验。 

    

  3. 积极推动地方文化立法。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文化表现形式丰富多彩,文化立法要充分体现保护文化多样性、尊重和支持地域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为了解决文化立法原则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发挥地方在推进文化法治建设中先行先试和具体配套落实的积极作用,形成中央与地方有效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第七节 旅游法律法规建设 

    

  一、旅游法律法规现状 

    

  旅游业综合性强、关联度高、产业链长,涉及多类经营主体和多个监管部门,旅游立法难度较大。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旅游部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足旅游业改革发展实际,攻坚克难,大力推进旅游法治建设,逐步形成了以1部法律为统领,3部行政法规、13部部门规章、150余部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67件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1. 法律层面。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设10章112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石。旅游法的立法精神是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旅游法调整对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各领域、各环节和旅游者、旅游经营者、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各主体,是旅游业的基本法。 

    

  2. 旅行社法制规范。旅行社主要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旅游业最重要的一个市场主体。基于旅行社经营的群体性、异地性、流动性和先付费后服务等特点,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立法是旅游立法的重中之重。目前,旅行社相关法规主要包括《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4部部门规章和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 

    

  3. 导游法制规范。导游服务行为关乎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服务体验。目前,导游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部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管理办法》2部部门规章,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专座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4. 旅游安全法制规范。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旅游法设专章对旅游安全作出规定,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社会有关机构和组织、旅游者各主体的安全义务和责任,规范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应急处置各环节。2016年制定颁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对旅游安全作出系统规定。 

    

  5.旅游行政行为法制规范。为规范旅游部门的立法、执法等行政行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先后制定出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等部门规章,有效提升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6. 司法解释。为依法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案件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7. 地方性旅游法规和政府规章。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40余部省一级的地方性旅游法规,其中,海南省就有8部。大连、沈阳、杭州、成都、西安和厦门等主要旅游城市,也都制定了综合性的旅游法规或者规章。各地紧紧把握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机遇,《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等特色旅游法规相继出台。 

    

  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 

    

  当前,旅游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些成就,但仍不能很好适应文旅融合的新形势、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快速、蓬勃发展的旅游业,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旅游管理服务的需要,旅游法治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 

    

  1. 进一步加强机构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积极推动旅游法的修改,加快合并修改《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化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 

    

  2. 进一步加强旅游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加快推进《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改;建立健全旅游发展促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和旅游业不文明行为、失信行为等惩戒规范。 

    

  3. 进一步围绕和服务旅游业改革发展大局加强法治建设。坚持法治与改革相协调、立法与实践需要相适应、立法与群众需求相呼应,紧紧围绕在线旅游、民宿旅游、全域旅游和旅游公共服务等新业态、新领域,针对市场反映、社会反馈的新热点、新问题,探索法治保障的可能性,把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举措上升到法律层面。 

    

  4. 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地方旅游法治建设。继续指导和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在旅游资源保护利用、全域旅游、乡村旅游、民宿管理、景区管理、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等方面的单项立法,既为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旅游法规规章积累有效立法经验,又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 

    

                 第八节 著作权法律法规建设 

    

  一、著作权法律体系现状 

    

  著作权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以著作权法为统领和核心,由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对鼓励创新创作、维护权利人权利、促进作品传播、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部法律、6部行政法规、8部部门规章、近50件规范性文件、若干司法解释以及7部国际条约。 

    

  1.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2010年分别进行了修改。这两次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为适应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等新形势、新情况和新变化,著作权法自2011年7月开始启动第三次修改工作。2020年4月和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第62号主席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 著作权行政法规。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定、修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一法六条例”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3.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解决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操作问题,国家版权局立足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8部部门规章,以及《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等近50件规范性文件,促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履行著作权保护和管理职责。 

    

  4. 司法解释及司法指导意见。为解决著作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或者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发布若干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意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妥善处理著作权纠纷、充分保障著作权人权益、促进作品有效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 

    

  5. 相关国际条约。我国现已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 7部著作权国际条约。 

    

  二、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加强著作权法治建设,完善著作权法律体系,是推进新时代著作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 

    

  1. 推进著作权法不断完善。跟踪研究著作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践需要适时启动新一轮法律修订调研和起草工作。 

    

  2. 及时调整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尽快启动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加快填补著作权保护的空白领域,及时调整落后于实践发展、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规定。 

    

  3. 进一步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著作权领域规范性文件,对于在实际工作中确有需要的予以保留,对于实用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精细化程度不够或者落后于时代的规定应予以调整或废止。 

    

  4.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按照我国地方立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根据地方著作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对地方著作权立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5.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在法律适用和执行层面加强交流沟通和合作,及时出台和修订相关规定,保障著作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九节 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建设 

    

  一、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现状 

    

  党内法规是实施党的领导活动的重要遵循,是管党治党的主要依据,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建设,对于提高宣传思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守正创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党内法规”概念,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深刻阐述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第一次把党内法规概念载入党章。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近年来,党中央制定、修订180多部党内法规,约占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70%,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制度保证。其中,《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这是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主干性、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刚性的法规制度为全党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撑,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共13章53条,大致分为3个板块。第一板块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的依据、定位作用、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表彰激励、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继承发扬宣传思想工作优良传统,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宣传思想工作法治化建设,意义极其重大。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是关于中心组学习的一部专门党内法规,共5章17条,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性质定位原则、内容形式要求、组织管理考核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制定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对于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作出制度规定,出台以来特别是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安排以来,有力推动了各级党委(党组)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扭转意识形态领域一度出现的被动局面、推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形势发生全局性根本性转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完善宣传文化领域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要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亟须加强各位阶、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宣传思想文化领域是党的重要工作领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需要继续加强统筹规划、加快立规步伐,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宣传战线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为契机,围绕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等方面工作,研究配套出台一批有实践需求、有工作基础的党内法规,努力形成以《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为主干、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各方面党内法规为配套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固定下来,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规范,为开展宣传思想工作提供坚强制度保障,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阅读书(篇)目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2. 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求是》2020年第22期。 

    

  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4.《与宣传文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汇编》,学习出版社2013年版。 

    

  思考题 

    

  1.如何认识法律法规建设在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2.如何推进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 

    

  3.如何抓好《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