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问答十九(精简)
发表时间:2020-12-02   来源:学习出版社

  问:19. 怎样理解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答:《建议》提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这是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效对接、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重要战略举措。对此,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深入理解,以便把握规律、精准贯彻。 

   

  第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是把科技研发能力转化为经济发展实力的核心要义。企业最具备成为创新主体的特征和条件。首先,企业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从事创新活动。其次,企业直接面向市场,时时刻刻都需要考虑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和商业化推广,接受市场和用户检验,得不到市场和用户认可,企业就无法生存。此外,企业又是创新要素配置的主体,掌握资金、技术、人才等创新要素,拥有对创新要素优化配置的主导地位,最有条件成为创新活动主体。 

   

  第二,企业是否拥有创新主体地位决定性地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创新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但从总体上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还不够突出。主要表现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仍显著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企业基础研究投入不足,技术“拿来主义”多;企业利用和整合外部资源有限,集中了全国大量创新资源的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度低;科研成果多、专利多同符合市场需要的技术供给不足并存;等等。这些问题均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第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需要多措并举。一是推改革。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二是强激励。完善推动科技捐赠发展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健全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三是有倒逼。倒逼企业投资研发、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四是优环境。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使企业创新投入能得到合理回报。 

   

  第四,关键是深化改革,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一是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扩大科研自主权,提高科研院所科研活动服务经济主战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二是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的体制政策环境。支持龙头企业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创新联合体。三是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发展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直接融资,促进各类资金向创新活动配置。 

   

  总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要推动成长起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出一批掌握产业“专精特新”技术的隐形冠军企业,发展出一批活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群体,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