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问答五十五(精简)
发表时间:2020-12-30   来源:学习出版社

  问:55. 为什么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有的已在城镇落户。如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土地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政策层面上讲,这一问题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如何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前不久颁布的民法典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等作出了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第二个层面,是如何促进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转让。现阶段,“人地分离”的农户越来越多。比如,农民“离乡不弃农、进城不退地”成为普遍现象;而留在农村想种地、会种地的农民希望扩大经营规模却无法获得更多土地。再比如,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和农村“两头占地”,造成建设用地的不合理增长和大量土地低效利用,制约了土地要素功能的充分和有效发挥。 

   

  《建议》再次提出,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就是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进一步破解上述两个层面问题的正确路径和方法。下一步需要更多关注第二个层面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途径,就是坚持通过采用市场经济的办法,对转让或退出农村土地权益的进城落户农民给予合理补偿。为此,需加强对农村土地权益转让、退出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加快构建土地权益顺畅流转的市场化通道,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确权登记颁证。有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培育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土地权益转让公开、公平、规范运行。 

   

  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维护和转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需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特别是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坚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控,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坚决杜绝集体土地失管失控。坚持土地制度改革底线,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